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

「民告官」不好告 勝更難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大樓外觀
(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巷1號)

文/許家宜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,不像其他主要的法院集中在總統府周圍的博愛特區,而是獨自座落於大安區臥龍街的靜謐巷弄中。一樓有挑高的寬敞大廳,並設置服務態度親切的訴訟輔導窗口,而各法庭則多設於二樓,整體看來展現了莊重肅靜的氛圍。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。其管轄範圍是三者中最為廣闊者,包括:新竹以北各縣市、東部的宜蘭縣和花蓮縣,以及離島的金門縣、連江縣。
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莊重肅靜的一樓大廳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各科室樓層一覽表
今年11月,有一則有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新聞報導:台南市男子蘇水波積欠汽車燃料稅已6年,交通部公路總局卻在法定請求權期限過後1年才要求他繳稅,蘇某要求免繳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公路總局已逾時,遂判蘇某勝訴。由此可見,行政法院是「民告官」的審判機關,人民在自身權益與政府部門施行公權力衝突而有爭議時,透過這個管道,可以爭取法律上應有的待遇。

然而,與高高在上的政府單位打官司,人民往往會生起莫名的畏懼感,覺得自己以小搏大,恐怕難有勝訴的機會。其實這樣的想法也無可厚非,因為行政法院的法官與被告的行政單位,在國家體制上同為公權力的執行者,因此在行政官員挨告時,法官對於「同我族類」很自然地會有袒護的傾向。所以不難想像「民告官」要成案、勝訴有多麼困難;行政法院也因此常被人們譏諷為「駁回法院」。


設置於一樓的的訴訟輔導窗口 人員服務態度十分親切

行政法院與一般法院分屬獨立的審判體系。前者所處理的是行政訴訟,後者所處理的是傳統的民事、刑事訴訟。行政法院原是二級二審制:高等行政法院、最高行政法院;不過最近立法院通過修法,改為三級二審制,也就是簡易行政訴訟案件歸由一般法院的地方法院設專庭審理。一般法院則通常是三級三審:地方法院、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。行政法院之所以採「三級二審」,是因為在訴訟程序進行前,須先經過「訴願」程序,初步處理「行政處分」爭議,再進入司法審判階段。

此外,行政訴訟屬於公法上權利的糾紛,不涉及刑事法上科處刑罰的問題,與民事訴訟程序性質上較為類似,因此行政訴訟法中有「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」的法條。

日後如果在報紙上看到有關司法的社會新聞時,不妨留意是不是行政法院的官司,評評是「民」有理,還是「官」有理,這樣可以提升自己對行政訴訟法制觀察的敏銳度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